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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3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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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要求,推进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期间,中央国家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节能改造,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央国家机关节能改造主要依靠财政投入,市场化、专业化水平不高,节能改造进展较为缓慢,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合同能源管理是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资金压力和技术风险。在中央国家机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不仅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缓解财政资金压力,而且有利于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安排部署,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充分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一)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各用能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拟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的内容、节能目标、效益分享方式等,并提出项目申请,报国管局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各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重点考虑技术可行性、节能效益及分享期限等因素。申请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中选择节能服务公司(登录http://ecpi.ggj.gov.cn/合同能源管理专栏中下载)。

  (三)各用能单位应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并报送国管局备案。

  (四)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建设、日常运行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并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从能源费用节约额中按合同约定比例进行分成。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有设备及系统无偿交付用能单位,用能单位取得的相关资产按接受捐赠处理。

  (五)政府机关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六)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与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之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环资〔20102528号)的有关规定,向国管局提出资金申请;国管局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并根据审核结果拨付奖励资金。

  三、加强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公共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组织部署,积极规划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鼓励先行先试,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给予表彰。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国家相关政策,普及有关知识,加强对所属公共机构的指导和服务,营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三)各用能单位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能耗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学习和借鉴,对好的经验和有益的做法,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积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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